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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宿州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出台_[新闻news]

发布时间:2021-06-02 16:02:55 阅读: 来源:扣板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皖北晨刊报道, 近日,记者从桥区教体局了解到,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宿城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该局结合城区义务教育实际,制订下发了《2018年宿州城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据介绍,宿城2018年小学招生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至8月15日。招生对象为至2018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即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据悉,宿城小学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的办法,确保小学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城区小学招生原则上要求“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父母户籍相一致(以适龄儿童家庭为单位立户;如发生户籍迁移变动,应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完毕);适龄儿童城区常住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以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具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仅限用途为住宅)相一致。符合“两个一致”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将优先就近入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不动产权证、儿童接种证(须经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报名手续。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实际居住地居住时间,应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以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为准)。因故造成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城区常住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在其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出生时随父母落户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一城区户籍(从未迁移过)、同一城区住房(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城区无其他住房,需出具无房证明),并一直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居住,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住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属宿城常住户籍,遇房屋拆迁需另行安置的,要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尚未安置到位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应提供原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房屋登记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原住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已安置到位并入住的,应凭不动产权证或征收办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安置地学区学校入学。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属宿城常住户籍,已入住新购房屋(须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但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且在城区无其他住房的(需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应凭购房合同、正式购房发票(或银行提供的按揭贷款证明材料)、购房备案表,以及使用水、电(气)的正规票据,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可在新购房屋学区学校入学。

根据《宿州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在2015年10月以后,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一并由非宿州城区迁入宿州城区(迁入时间须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在城区购房居住且户籍与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应凭不动产权证(记载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在购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在城区无住房(需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无房证明)而租房居住的,应凭房屋租赁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发证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经学校核实无误后,在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入学。如租房地址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统筹安排入学。

根据市教体局《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城务工人员(外县户籍)凭户口簿、居住证、务工证明、社会保险、住址证明等材料,经学校核实无误的,其随迁子女可在城区居住地学区学校入学。如居住地学区学校学位已满,则统筹安排入学。

桥区教体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广大适龄儿童家长,务必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准备好孩子上学报名所需的一切材料,以免耽误孩子正常入学。 (记者赵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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