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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重大诉讼公告-【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8:24:01 阅读: 来源:扣板厂家

福建水泥: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本公司于2004年3月18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18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被告知该院已受理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诉本公司、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股权纠纷一案。现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1、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志平;委托代理人:周卫平高小平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第一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民第二被告福建省建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民2、有关纠纷的起因本案标的涉及原国企福建省顺昌水泥厂使用的由原国家建材局管理的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其中: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84,681,659.67元、“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52,474,795.29元。对于原顺昌水泥厂中央级“拨改贷”资金,1996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以[计投资(1997)2586号]文同意暂由国家建材局作为顺昌水泥厂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出资人,2000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上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授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原告前称)代行出资人职能。上述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不属于被本公司兼并范畴(详见1998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1998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对于原顺昌水泥厂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1999年12月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2000年4月财政部将上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授权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本公司于1998年底兼并顺昌水泥厂后,上述“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入本公司。本公司根据上述文件,分别于2000年2月召开的1999年度本公司股东大会和2001年12月召开的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就同意上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做出了专项决议,但未获原告具体意见。3、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公司向其偿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84,681,659.67元,省控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要求享受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优惠政策,则本公司将该项资金尽快转为原告的出资,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共同办理以原告为出资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在上述两项资金转为原告的出资完成之前,省控股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本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尽快将本公司使用的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52,474,795.29元转为国家资本金,并相应办理以原告为出资人的产权变更登记,省控股公司履行协助办理义务。如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不能履行该义务,则判令本公司退回原告的出资;(3)请求判令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因其延迟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或延迟偿还债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请求判令本公司和省控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1、对于上述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事宜,只要转股方案公允合理,本公司将按法定程序予以积极配合。2、本案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有关本案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准确予以披露。三、其他诉讼事项本公司诉福建立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债务案件2001年12月,被告福建利宏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原名为福建利?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根据债务转让协议,承接福建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小组欠本公司债务人民币15,418,408.04元。2003年被告予以重新核实确认截止2002年12月31日欠本公司的上述债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已受理本案。特此公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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