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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省份出台干部能上能下细则

发布时间:2020-07-13 20:58:46 阅读: 来源:扣板厂家

北京市日前下发《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提出进一步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及时将那些锐意改革的干部大胆使用起来,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明确违法违纪免职等七种“下”的渠道。

去年7月,中央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与2014年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合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干部管理制度。“新华视点”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印发以来,已有北京、天津、河北、甘肃等至少12个省份出台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细则强调实操性

为落实中央精神,各地积极推出相关举措。除北京、天津、河北、甘肃等12个省份外,甘肃定西、宁夏银川等地市以及国土资源部等单位也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此外,吉林、江苏等省份的实施细则也已进入讨论或计划阶段。

在中央和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比较突出的内容是完善了领导干部的问责机制,各地的细则更是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完善细化。

北京在实施办法中,在问责追究中增加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情形,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等内容。此外,北京还在“辞职辞退”中列出了“自愿辞职”条款,为领导干部主动请辞明确了规则。

湖北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把不适宜担任现职需要调整的情形扩充到20种,包括“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服从组织安排,跟组织讨价还价”等内容。

此外,一些地方还把扶贫等工作的履职情况以及执行民族宗教政策情况等作为干部“下”的依据和标准。

三类干部将重点面临“下”

记者发现,从中央规定到各地实施细则以及各地通报干部处理案例,治党不严、为官不为、违规乱为三类现象成为调整处理的重点类型:

——从严治党落实不力。在中央规定中补充的五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的情形中,首条就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专家指出,过去对下属贪腐现象“睁只眼闭只眼”、只要自己不出问题的“太平官”,在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属于要“下”的对象。

——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为官不为、不敢担当、群众意见较大等情形,已被多地明确列入“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情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说,少数干部不在状态,为官不为,已成为当前阻碍改革创新的顽疾,群众反映突出。这类干部“下”,才能为敢为、愿为、善为者腾岗位、搭舞台。

——有违反组织规定行为。个人有关事项填报不实、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开展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组织相关规定行为,被不少地区列入范围。

中组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

一位省级组织部门负责人表示,过去对于领导干部违反相关组织规定,究竟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降职免职处理标准比较模糊,“现在对此类违规现象是否下、如何下作出明确界定后,对处理干部规矩意识不强等问题就有了标尺”。

真正解决“能上不能下”问题

一位省级组织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对于什么干部能“上”的规定和标准相对明确,而对于什么样的情况应该“下”、如何“下”等则比较模糊,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能上不能下”的情况很多。

记者了解到,“能上不能下”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职数长期超员、超配的原因之一。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前缺少有关规定作为有力抓手,干部队伍“清超”工作进展一度慢于预期,影响了整个干部队伍的活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只要让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下”,会作为、能作为、敢作为的干部就有机会和空间能“上”。

记者采访了解到,当前不少地区还在针对干部“下”的过程设置上展开探索,让干部“下”得规范、“下”得服气。湖北省黄石市明确,对于什么样的干部要“下”,主要分两个阶段来识别,第一阶段是通报、召回,“不一棍子打死”;第二阶段是整改期,如整改合格,继续履职,如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直接免职。从去年6月以来,黄石市累计召回干部112人,其中县处级34人,科级干部78人。(记者李劲峰、刘硕、乌梦达、翟永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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