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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猥亵男学生以辅导学习为由多次发生性关系_[瓦罗兰#]

发布时间:2021-06-03 17:50:09 阅读: 来源:扣板厂家

近日,一则“女教师猥亵男学生”的新闻引关注。据悉,该事件发生在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该校某女教师以辅导补习为由,与班上的一名未满14周岁的男生多次发生性关系,该女教师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刑。详细报道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针对该案,办案法官表示,黄某目无法纪,多次与儿童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其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予以惩处。

黄某为何没有以强奸罪论处?该案办案法官介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起案件中,因此黄某不构成强奸罪,而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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